进展:“沈阳速度”受网友称赞
“很震惊很愤怒”该女子的行为引起网民愤慨后,网民使用人肉搜索引擎对其进行了“网络通缉”,得出该女子名叫张雅等信息,后又出现张千惠、高千惠等多个版本。经警方初步核实,该女子名叫高千惠,1987年出生,是当地一所中专的学生。至于视频的拍摄者和上传者,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事件发生后,沈阳警方的迅速处警行为则被网友赞为“沈阳速度”,并建议对待此类网络事件的处理今后都要效仿沈阳。
观点: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有网友提出,辱骂灾民确实不应该,但这属于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我们说要依法治国,不能让个人的喜怒哀乐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有网友认为,在特殊时期不能简单地说是道德问题,这种行为对灾区民心及社会秩序形成了干扰。更有一些网友认为,“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嫌疑”,“要把它送上被告席,全国人民都是原告!”
律师:辱骂行为以及在网络上公然传播的行为均已触犯法律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赵立律师认为,“辽宁女”的辱骂行为以及在网络上公然传播的行为均已触犯法律,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就其行为性质来看,是否构成犯罪有待商榷。对其行为,除了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违法处罚外,“辽宁女”更应该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
而网友们在网上热议的“辽宁女”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罪”“诽谤罪”等说法,赵立律师解释,我国刑法中对属于犯罪的行为有其相对严格的构成条件,只有满足所有的犯罪构成条件,才能构成犯罪。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属于一个概括性罪名,它是一类罪名的总称,刑法中用26个条文阐述了该类犯罪的具体表现。而“辽宁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该类中任何一种罪名犯罪形态。而侮辱和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要求都是特定的,虽然可以是数人,但是依然是要特定、明确的对象。但是,就”辽宁女“的该类行为,按照我国法律依然属于违法行为。赵律师认为,对“辽宁女”行为的违法性质,可以从三个法律法规上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该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国家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后普通民众的配合义务,“辽宁女”的辱骂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条例》则对该类视频的传播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至于视频是否是由该女子上传的,以及其后法律层面的判定,则要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网友:网吧负责人也应该拘留!
有网友认为,“辽宁女”当时上网的网吧应该关闭,网吧负责人也应该拘留!为什么不制止?旁边一群人还喜笑颜开看热闹?他们还认为,保留并传播这一视频的网站也应该受到相应处理。
针对该问题,从事网络监查工作的一位警官说,网站是要负一定的失查责任,目前的处理办法一般是要求删除,防止进一步传播,并对网站提出警告。律界人士从专业角度进行了解读。




